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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企业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该怎么办?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员工受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企业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

该怎么办?

下面就跟着工妹儿一起

来看看本期的案例吧!


案例回顾

2020年1月,某生产制造企业一名员工在生产加工零件时发生事故,导致两只眼睛永久性失明。然而,该企业不愿申请工伤认定。现该员工仍要继续治疗,且本人已经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他应当怎么办?



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或者怠于申请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自行申请。


本案中,该员工双目失明,无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依法可以由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所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代为申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今年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防疫造成人员无法流动或工伤经办机构无法调查核实案情而延误的时段,依法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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